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8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竹縣私立新湖長期照顧中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應衡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設立許可證書所載之負責人姓名為 莊碧雲 與聲請狀底所蓋之小章姓名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新竹縣私立新湖長期照顧中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若聲請人新竹縣私立新湖長期照顧中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莊碧雲,請提出聲請狀底蓋正確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三、若聲請人新竹縣私立新湖長期照顧中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 賴威翰 ,請提出已變更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彭應衡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