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附民上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141號上訴人 張坤 和被上訴人 蘇育賢
蔡正育 陳慧英 上列當事人等因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上訴人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12號),經原審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書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刑案提出自訴,指訴被上訴人涉有偽造文書犯行,因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且其雖曾任律師,然其因有律師法第4條第1項第4款所由,而受停止執行職務之處分至今,業經原審以其自訴程序違背法律規定而駁回自訴,復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駁回其上訴,即維持原審對被上訴人自訴不受理之判決。是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駁回上訴人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並求為廢棄改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英志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造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薇潔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