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劉桂禎 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錯誤,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慧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