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42號聲請人 劉猷海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5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於113年9月4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佩宣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6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0+1)×10×51=5,610。
二、查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經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是請說明聲請人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聲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加說明。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897,916元,但查聲請人年約44歲(69年生),聲請前二年平均月收入34,907元(計算式:
837,787元÷24月),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四、請陳報聲請人稱擔任計程車司機,扣除營業成本後,平均每月收入30,000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單據資料以資釋明;另其駕駛之計程車車輛所有權為何人所有?
五、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等餘額證明,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請父、母親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近2年(111年、11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有無領取社會扶助、補助、津貼、老人年金等相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並說明父、母親受扶養之必要,又其扶養義務人為何?如何計算負擔扶養費之數額?
七、聲請人有無請領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八、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若無可變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意提出部分現金供債權人進行分配?如是,願意提出之現金數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