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淵清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陳孟皇法官鄭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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