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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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士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060、40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傅士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060、40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獲如附表扣案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則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3月25日以113年度偵字第4060、40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印有「GP」、「超霸」商標圖樣之電池5件及18件,經鑑定近似「開曼群島商金山環球營銷公司(英文名稱:GPGLOBALMARKETINGCORPORATION)」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商標之物品,此有經濟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上開商標權人所屬集團公司之年報節本、上開商標權人所屬集團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2728號卷第37至41、55至58、59至63、66至69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2729號卷第67至69頁)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屬仿冒並侵害「GP」、「超霸」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聲請意旨就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伊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上架賣場1本案商標電池5件fujicolor2本案商標電池18件roge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