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2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思財 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將被繼承人全體遺產列入訴請分割之範圍: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全部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本院已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調取被繼承人 王旋林 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卷,原告應即來院閱卷並補正。
二、補繳裁判費3,960元: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為參。查原告主張代位債務人 王思達 訴請分割被繼承人王旋林之遺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王思達之應繼分即5分之1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1,469元【計算式:4,957,343×1/5=991,4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卷內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6,940元,尚應補繳3,96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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