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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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20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耘豪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108年度訴緝字第71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耘豪自民國一○八年十月七日起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路○段○○○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都已經全部坦承犯行,且有正當的工作,希望可以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第1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李耘豪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38條之毀棄公務員委託掌管物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08年9月8日起予以羈押。茲因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涉犯上開毀棄公務員委託掌管物品罪嫌,且有卷存事證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毀棄公務員委託掌管物品罪之犯罪嫌疑仍重大,另被告係經通緝到案,亦有事實足認有被告有逃亡之虞,惟因本院審酌目前本案程序之進行情形,並權衡被告之犯罪情節、所造成法益侵害及比例原則後,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應自民國108年10月7日起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第11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李思緯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