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40號聲請人喬翔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5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陳振嘉法官郭俊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瓊英┌──────────────────────────────────────────────────────┐│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6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禾米科技有限公司│聯邦銀行桃鶯分行│98年4月30日│58,640元│0000000│││1│ 郭淑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