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556號債權人 林德隆 即富邦牙醫診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佩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富邦牙醫診所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