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原告 殷介山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被告 殷浩治 被告 殷儷瑜
殷玉瑾 殷靖淳
殷淑清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殷于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請求涉及被繼承人遺產範圍認定部分,需視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2號確認買賣關係無效等事件民事訴之訴訟結果而定為據,裁定於上開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該事件業已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判決確定,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莉苓
法官潘英芳
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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