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文達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湯文達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文達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6月確定,經減刑及定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下稱八德外役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中,並已於民國110年2月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分別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8年4月30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及本院於109年6月16日以108年度訴字第5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前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18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109年2月19日入監執行,現於八德外役監獄執行中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又受刑人就上開罪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10年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0751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8月17日,經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7月8日,此有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查,是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