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2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宏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74476元│3月07日││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3186元│3月07日││算之利息│├──┼────┼──────┼──────┼───────┤│003│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26929元│3月07日││計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5234號)
(一)債務人顏宏榮於民國100年0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97,524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6月22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3月06日止累計180,787元正未給付,其中174,476元為本金;6,227元為利息(2013/12/31~2014/03/0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顏宏榮於民國100年0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6月22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3月06日止累計44,812元正未給付,其中43,186元為本金;1,542元為利息(2013/12/31~2014/03/0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顏宏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3月06日止累計31,059元正未給付,其中26,929元為消費款;2,930元為循環利息(2013/8/8~2014/03/06);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