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21號上訴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宜股份有限公司、粲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賴文姍法官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芷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