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328號聲請人士達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硯婷 代理人 章佩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3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士達公關│玉山商業│104年12月31日│134,138元│CA0000000│││顧問股份│銀行基隆││││││有限公司│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