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 潘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支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2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備考││號││││(新臺幣)││││├─┼─────────┼─────────┼───────────┼────────┼────────┼───────────┼──┤│1│ 侯德良 │合作金庫台東分行│107年9月7日│75,600│0000000│潘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