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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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重錦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90號),本院受理後(108年度東簡字第90號),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重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晚間某時許,在臺東縣太麻里鄉某海邊,以燒烤放置玻璃球內毒品,再吸食所生霧化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07年12月13日0時14分許,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代謝後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理由」欄一所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3月18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並於108年4月2日繫屬本院,及被告嗣於108年4月17日死亡等情,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8年4月2日東檢曉荒108毒偵90字第1080004425號函暨本院所蓋印之收文戳章、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8年度毒偵字第90號)、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各1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東簡字第90號刑事簡易第一審卷宗第1頁、第2至3頁、第15頁)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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