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原交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原交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原交易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允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胡婉愃 告訴被告李允文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及刑事撤銷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頁至第9頁、第16頁、第19頁),是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欣怡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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