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考諸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裁減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告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如附表編號3所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15日」應更正為「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如附表編號3所示犯罪日期「96年2月15日」應更正為「96年3月12日」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