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七八О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如附表所示偽造之「 尤正 為」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晚上十時五十七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三號(聲請書誤載為「國道八號」)高速公路關廟交流道時,因酒後駕車遭警攔查。甲○○為脫免被開告發單處罰,竟冒用其兄尤正為名義,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警察隊填掣之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酒精濃度測試單上,偽簽「尤正為」署押,以表示業已收受前開通知單及確認酒精濃度測試結果之意,甲○○並進而行使前開偽簽「尤正為」署押,具有收據之私文書性質之舉發違反道路管理事件通知單,將之交還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警察隊隊員 陳德明 ,足生損害於尤正為及警察機關處理交通違規案件之正確性。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一)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五О三一三ОО三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濃度測試值各一紙可稽;
(二)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三、按刑法第二百十七條所處罰之偽造署押、印文等罪,係因其侵害社會法益,保護客體旨在維護社會之公共信用。是以具有刑法意義之署押、印文,本身須在法律上或交易上具有重要性者,始有保護之必要,亦即署押、印文本身須在法律上或交易上具有一定之意義。從而,尚非單以是否具有一定之意思性,作為判斷文書與署押或印文之標準,否則偽造署押、印文罪即無成立之可能,而一律成立偽造私文書、公文書或準文書罪。另偽造之私文書,則必須具有一定之文書性,亦即,文書本身得用以作為收據(如送達証書、違規通知單之簽收)、保証(如背書)、約定(如契約)或証明(如信件簽名之同一性、汽車引擎號碼、電錶封印)之用。若行為人僅係單純以印文、署押之方式,表現承認或確認某項事實,而非與其所表現之物體相結合,具有一定文書性(如在筆錄上之署押僅係單純承認在場受訊問並閱覽筆錄,並非與筆錄相結合而具有一定文書性),應僅單純論以偽造印文、署押罪。
本件被告於酒精濃度測試單上,偽簽「尤正為」署押,僅係用以表示確認酒精濃度測試結果之意,並非與酒精測試單相結合而具有收據之私文書性質。是被告在酒精測試單上,偽造「尤正為」署押,僅係單純之偽造署押,而不具有一定之文書性,應係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行為。另被告於前開舉發違反道路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簽「尤正為」署押,係用以表示業已收受前開通知單之意,具有收據之私文書性質,而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行為。被告將前開舉發違反道路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還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警察隊隊員陳德明,而行使前開偽造之私文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前開署押及私文書係出於同一偽簽「尤正為」署名之偽造行為,而被告前開偽造署押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文書名稱│偽造之署押│備註│├──┼─────────────┼───────┼──────────┤│一│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尤正為」署押│含複寫部分│││公警局交字第Z503130│││││03號舉發違反道路管理事件│││││通知單│││├──┼─────────────┼───────┼──────────┤│二│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尤正為」署押│序號四七九一│││第八警察隊善化分隊九十年六│││││月一日酒精測試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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