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50號原告 施含蓉 被告 廖子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因被告停止支付利息,而結束契約請求返還本金。惟依原告提出之「借據」及「共同投資派宏事業體一年期合約」(下稱系爭契約),兩造係為保障系爭契約乙方(原告)取回本金而簽訂「借據」,則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返還「借款」,實質上係為取回系爭契約投入之本金而涉訟。觀之系爭契約第九條約定:「一、若因本合約所約定之事項涉訟者,甲(即被告)、乙(即原告)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已有管轄之合意,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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