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31號原告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昭胤 訴訟代理人 黃鴻程 被告 洪國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