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醫療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 李貞儀 被告陽明醫院法定代理人 謝景祥 被告 李孔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醫療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87,282元,本件訴訟標的即核定為1,587,28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