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02號聲請人 卓煥庭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代理人 黃雅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