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326號聲請人登英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定錕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號碼為何?究為「AC0000000」?抑為「0000000」?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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