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 劉坤曄 被告 劉鴻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鴻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