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7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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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7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隆股份有限公司翁世華 (即 翁大銘 之繼承人)、 翁世珍 (即翁大銘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謄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三、提出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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