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39號原告 陳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秋梅 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叁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