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黃景安被告丙○○
乙○○甲○○戊○○己○○庚○○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戴端娜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郭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