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6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六六八號
聲請人緯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哲生 訴訟代理人 曹靜芬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0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歐芙股份有限公司│法國興業銀行│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壹拾肆萬柒仟捌佰│0000000││││寶思│││壹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