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328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30,299元,此裁定已於99年6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