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月18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19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撤緩偵字第
139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