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林邱揚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2、3之犯罪所減之刑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2、3所示之時間犯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2、3號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不得減刑之犯罪聲請與附表編號2、3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就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3所示;再就附表編號2、3之罪所減之刑與附表編號1之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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