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小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