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905
3號被告甲○○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6年12月25日期滿。扣案之電腦主機、盜版VCD光碟(片名 花田 少年史)、郵寄信封袋等物,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9053號被告甲○○著作權法一案,被告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散布非法重製光碟著作罪,經同署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
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8款而於95年12月26日以95年度偵字第290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緩起訴期滿日期為96年12月25日,有前述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附卷可稽,是以,現已屆執行期滿無誤。雖聲請人聲請將該案扣案之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1台、「花田少年史」盜版VCD光碟1部共12片、郵寄信封袋1個,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然查,被告否認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1台係供其燒錄本件盜版光碟片所用之物,並陳稱「花田少年史」盜版VCD光碟是朋友看過給我的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16
0號偵查卷第6、7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9053號偵查卷第9頁),故並無確切證據證明此物品係供被告犯本件罪所用之物,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復查,扣案之「花田少年史」盜版VCD光碟1部共12片、郵寄信封袋1個,雖係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犯罪所用之物,然係由告訴人齊威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因蒐證而取得,此業據告訴人代理人 余震祺 供陳在卷,已非屬「被告」所有,自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