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621元(計算式:1541+5208×1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以10年計算〉=5362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