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2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丁○○○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3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