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408號債權人牧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日昇昌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徐宏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日昇昌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補債務人徐宏宗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