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729號原告 徐肇淼 被告 林震宸 即 林國煌
郭惠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尚欠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