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26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務人 許信興 原名吳信興.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萬陸仟玖佰陸拾元,及其中玖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90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10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