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451號聲請人 曾俞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心瑜 即 陳筱君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陳心瑜即陳筱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附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到期日109年1月15日」
及「提示日109年1月16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到期日與本票記載不符,又提示日早於發票日)。㈢陳報票號WG0000000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附表記載不完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