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1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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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2175號
原告 邱熙盈
被告 湯國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3月間,向原告稱得以新臺幣(
下同)125,000元之價額將訴外人 廖偉博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
-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出賣予原告,原告當場交付
125,000元予被告代為向訴外人廖偉博購買系爭車輛,購得
後便將系爭車輛停置於由被告所經營位於新北市○○區○○
○路000○0號之富紘汽車保修廠,原告並請被告代為販售系
爭車輛。詎被告於同年3月至4月間,未經原告同意,偽造系
爭車輛買賣相關契約文件,並持之向監理機關行使,擅將系
爭車輛過戶予訴外人 葉倫茂 ,以該方式將系爭車輛侵占入己
,且拒不返還125,000元,足生損害於原告。被告無法律上
原因受有125,000元之利益,卻造成原告受有125,000元之
損害,且被告受有利益及原告受有損害間具因果關係,另被
告此舉實為詐騙原告。為此,爰依民法第179條及第184條第
1項後段等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2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情,固據提出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上聲議字第6442號處分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690號不起訴處分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雖未到庭,然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由原告所為舉證,是否足以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是否受有不當得利?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
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
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
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此有最
高法院著有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可為參照。又損害賠償之
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
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亦有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
號判例參照。是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之
人,必須就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包括:其權利被侵害、該
侵害具不法性、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權利被侵害者受有損
害、損害與侵權行為間有因果關係等節負舉證之責。次按「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又「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之
原告,係因自己之行為致造成原由其掌控之財產發生主體變
動,則因該財產變動本於無法律上原因之消極事實舉證困難
所生之危險自應歸諸原告,始得謂平。是以原告對不當得利
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亦即原告必須證明其與被
告間有給付之關係存在,且被告因其給付而受有利益以及被
告之受益為無法律上之原因,始能獲得勝訴之判決。」(最
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
原告原本以開計程車維生,後轉為買賣中古車,與被告為同
行老友,因原告無店面及營利事業登記,但被告有店面及營
利事業登記,故兩造約定由原告出資本,原告看中意之中古
車買回後,如果轉賣有賺錢,就由兩造平分,被告之前雖有
欠原告錢,但至110月3月間剛好結清。系爭車輛買入後,本
欲直接賣出,故未過戶至原告名下,後來過戶至人頭即訴外
人葉倫茂名下,目的為辦理貸款,系爭車輛目前還放在兩造
合資之中古車行,被告還有在使用,並未出售一節,已據原
告 陳明 在卷(參見本院110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足
認係原告出資買受系爭車輛後如有轉售獲利,再由兩造平分
,系爭車輛過戶至訴外人葉倫茂名下之目的為辦理貸款,目前尚未售出,則原告主張被告出售系爭車輛予訴外人葉倫茂之舉構成侵權行為,侵害原告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且無法律上之原因獲有利益云云,難謂有據,原告之主張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由原告所為之舉證,尚無從證明:原告取得系爭
車輛之所有權,被告以不法行為妨害原告行使權利,且被告
有不當得利,致原告受有損害。從而,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
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5,000元及法定遲
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無理由,其假執
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