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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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金泉加油站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更二字第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5,39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3,32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施介元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陳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