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39弄現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侯麗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