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2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馥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明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欣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