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39號聲請人 陳俐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陳俐羽│彰化商業銀行│103年1月19日│35,538元│0000000││││長安東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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