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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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93號原告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被告 劉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徐淑芬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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