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正一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一○二年度簡字第二六三九號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四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四三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張詠惠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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