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87號聲請人 彭春蓮 代理人 張淑惠 相對人 彭智 琪即 彭榮強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彭榮強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彭榮強於民國87年11月25日簽立借據及本票,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並於87年11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設定8,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又被繼承人彭榮強已於96年8月2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選任相對人為遺產管理人以資管理其遺產,爰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本票影本等件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相對人之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是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8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花蓮縣○○○鄉○○○段││669│田│││1060.98│全部│謄本載彭榮強,惟│││││││││││││彭榮強已死亡,其│││││││││││││遺產管理人為彭智│││││││││││││琪│├──┼───┼────┼───┼───┼────┼─┼──┼──┼────┼───┼────────┤│002│花蓮縣○○○鄉○○○段││670│田│││1730.59│全部│謄本載彭榮強,惟│││││││││││││彭榮強已死亡,其│││││││││││││遺產管理人為彭智│││││││││││││琪│├──┼───┼────┼───┼───┼────┼─┼──┼──┼────┼───┼────────┤│003│花蓮縣○○○鄉○○○段││711│田│││2041.58│全部│謄本載彭榮強,惟│││││││││││││彭榮強已死亡,其│││││││││││││遺產管理人為彭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