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賢選任辯護人謝昌育律師
林士龍律師 彭大勇 律師被告 張彥彬 選任辯護人 劉展光 律師
莊美貴 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 黃信豪 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劉展光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張彥彬選任辯護人「劉展光律師」,均誤載為「黃信豪律師」,此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自應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游育倫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